中国的环境标准体系现状分析
#formatDate(2008-10-29 08:57:32.0)

熊缨

(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广东  深圳 518029

 

摘要:环境标准是评价环境质量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定依据。标准体系的有效运作有赖于体系中标准的科学性和标准间的协调性。文章分析了我国现行环境标准体系存在的问题:一些环境标准的宽严程度不适当;环境标准所覆盖的保护范围不够,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环境标准的制订缺乏连贯性;环境标准体系之间缺乏相互协调和统一等等。对环境标准体系的调整提出建议:探索制定标准的科学方法;建立健全产品的环境标准体系;建立标准制定发布机制和后评价机制等。

关键词:环境标准体系 发布机制 后评价

 

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的行为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环境保护规划的制订、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都需要以一些量化的指标为依据。环境标准就体现了这种技术性要求,是评价环境质量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定依据,也是环境法制建设的基础。

1973 年颁布第 1 个环境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以来,随着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已形成包括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由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监测方法标准、样品标准和基础标准等组成的环境标准体系,在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为环境标准体系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建设生态文明的指导方针下,提高环境标准更是成了改善经济发展质量的催化剂,是用环境保护的要求来优化和促进经济增长的途径之一。因此,完善我国现有的环境标准体系,使之适应历史性转变的要求,已成当务之急。

1 我国环境标准体系现状

我国的环境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订,并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强制性的环境标准应视同为技术法规,具有法律强制效力。推荐性的环境标准作为国家环境经济政策的指导,鼓励引导有条件的企业按照相关标准实施。

目前环境标准还没有统一的分类方法。通常按照标准的级别划分,我国现行的环境标准体系主要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构成。按标准的用途分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控制技术标准、污染替报标准及基础方法标准等。按污染介质和被污染对象分为水质控制标准、大气控制标准、噪声控制标准、废渣控制标准及土壤控制标准等。另外,按标准颁布的形式分为随法律一起颁布的标准、依据法律以官方文件颁布的标准、缺乏法律程序的参用标准或内部标准等。这些标准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作用的范围上均是相互关联、相互制约,因而评价环境标准不仅仅从标准的本身考察,还应考虑该标准在现有体系中与同类标准、相关标准的协调和统一。在许多情况下,还必须注意环境标准与技术标准、产品标准等的协调统一。现行标准体系的分析应从环境标准及体系结构的角度分别考察。

纵观中国环境标准的制订,是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规范,从低标准到严要求的一个过程,对控制污染保护环境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现行的体系中包括:

1.1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是环境管理部门的执法依据。有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根据对环境质量的不同要求,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环境质量标准。制定环境质量标准是以环境基准为依据,同时考虑总体社会经济效益,按照不同目的和要求,规定各种污染物在环境中的容许含量。

1.1.1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三级。一级标准是为保护自然生态和人群健康,在长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任何危害影响的空气质量要求。二级标准是为保护人群健康和城市、乡村、动植物,在长期和短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伤害的空气质量要求。三级标准是为保护人群不发生急、慢性中毒和城市一般动植物(敏感者除外)正常生长的空气质量要求。

1.1.2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依据地面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水域功能划分为五类:

I: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11: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ili:主要适用于集中生活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IV: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V: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的,依最高功能划分类别。有季节性功能的,可分季划分类别。

1.1.3 噪声标准

到目前为止已发布的噪声标准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海洋船舶噪声级规定(GB597986)、内河船舶噪声级规定(GB598086)、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88)、城市港口和江河两岸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I133989)、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地下铁道车站站台噪声限值(GB1422793)、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噪声限值(GBI616919960)、汽车定置噪声限值(GB161701996)等。在这些标准中,环境噪声标准要求昼间和夜间最高允许噪声值分别为70Db55Db。而不同场所和噪声源附近的最高允许噪声值是不相同的。

1.2污染物排放标准

排放标准是为防止污染保护环境而对污染物排入环境所作的限制规定。可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和地方排放标准。排放标准一般有两种制订方法:一是按环境质量标准推导排放标准,以污染物在环境中的迁移扩散理论及其数学模式为依据:二是按国际工程控制水平制订标准,它取决于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技术和国家的经济能力。

1.2.1 废水排放标准

目前的废水排放标准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行业排放标准,这两类标准不交叉执行。造纸工业、船舶、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合成氨工业、钢铁工业、航天推进剂使用、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所排放的污水执行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其他一切排放污水的单位一律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1.2.2 废气排放标准

废气排放依据的国家标准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91)、《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gO78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各类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1.2.3 固体废弃物排放标准

固体废弃物依据的排放标准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中的废渣部分和各类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2 我国环境标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环境标准的覆盖面不够

环境标准应当尽量覆盖环境保护的各个方面,使环境执法有法可依。标准所涵盖的范围越广,对环境的保护就越全面。我国现有的各级环境标准仅 400 余项,与入世后环境保护的需要相比相差甚远,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垃圾的处理、生态系统的保护、产品的相关环境影响等等方面均缺乏相应的标准,这将非常不利于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2.2环境标准体系在分类上存在不平衡

防治环境污染的标准比较多,而防治环境破坏的标准却很少;如何衡量、评价生态环境质量,如何判断人们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活动是否合理、适当,仍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浓度控制标准比较多,总量控制标准比较少;污染物排放标准只规定了各种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允许浓度标准,而没有规定排入环境中的污染物数量,总量也应作为评价指标。末端性环境标准比较多,源头性、全过程环境标准比较少,利用环境标准进行全过程控制显得不够。

2.3 不同级别不同类别的环境标准之间存在脱节

地方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之间存在不平衡,地方制定的排放标准相对较少,满足不了各地因经济技术条件和环境管理水平不同对排污要求不同的需要。环境质量标准与局限于浓度控制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间也存在脱节,两者缺乏特定的联系。在国家没有做出规定的环境质量方面,也可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但却没有规定已有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方面地方仍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综合性排放标准包容行业太多,细化内容不够,可操作性不强,没有全面体现各行业特点,特别是对不同行业特殊的污染因子控制要求不突出。排放标准与监测标准和样品标准之间相互配套性和完整性不够,使标准体系的整体优势难以发挥。

2.4 一些环境标准的宽严程度不适当

由于我国目前对环境标准的制定研究不足,难以对标准的科学性和客观性进行全面评估,造成一部分标准制定过高,执行困难或实施成本太高;而另一些标准却制定过低,起不到环境保护的作用。

2.5环境标准制订、发布和实施的全过程缺乏连贯性

目前环境标准体系仅仅从标准的级别和内容上划分,划分方式着眼于细节,缺乏整体规划,导致标准的前瞻性和预见性不够,标准的出台到实施间隔的时间很短,实施起来困难。暂时也切实可行的标准评价机制,来对标准实施的效果进行评价,为以后的标准修订和相关标准的制定提供量化指标的参考。

2.6环境标准的配套措施不到位

用于环境标准建设的科研资金不足,人才队伍缺乏,从上到下还缺乏一支完整的高素质管理队伍。重视环境标准的制定,轻视环境标准的执行,宣传不及时,排放标准限值的制订缺乏相应的处理技术支撑,没有足够重视环境标准实施细则的制定和达标计划的下达,对标准的实施没有明确严格的法律责任和责任主体。

3 对我国环境标准体系建设的几点建议

3.1 环境标准制定中应更加注重科学性和适用性

我国目前标准的制定主要参照美国和欧盟的相关标准指数,再结合我国的具体生产力水平确定环境标准的各项指标。国外先进的标准对我国可以起到较好的借鉴作用,但我国的发展与任何一个国家的发展都不相同,地区间的经济发展水平、技术水平差距极大,因而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地区间、行业间的差异,找到一种适合我国制定标准的科学方法。同时应追踪国际先进的标准,结合我国的情况制定一些指导性的环境标准,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实施,也使暂时没有条件实施的企业明确发展的方向。

3.2 尽快建立健全我国的产品环境标准体系

产品环境标准是在产品的生产及消费过程中,产品对环境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的限度所制定的相关环境标准,它涉及对整个产品生命周期的全过程控制。我国目前的环境标准体系中,产品环境标准还是空白,环境标准主要侧重于环境质量的控制,即末端治理,并未在整个生产和流通领域起到应有的作用。产品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没有或很少考虑其环境价值,导致许多产品造成环境破坏。建立产品环境标准体系可以对产品生命周期全程监控,利用这些标准进行产业的引导和产品的市场准入。产品环境标准的制定应有步骤地进行,根据不同产品的不同特点,及其对环境影响的大小,分期分批制定。国家应在制定产品环境标准时配套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使企业能够尽快达到标准的要求。

3.3 建立和完善环境标准的实施和后评价机制

目前标准的制定、发布、实施过程中,除发布到实施的时间间隔短外,存在的最大困难是企业缺乏执行标准的必要技术,这对于中小企业尤其突出。政府作为环境管理的主体,除监督企业和各种行为主体的环境行为外,还应帮助它们解决技术难题,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环境标准应由末端控制逐渐转向全过程的环境质量监控,对标准的评价也应注重评价该标准在相关的产业导向和市场准入方面的作用,建立切实可行的标准评价机制,为以后的标准修订和相关标准的制定提供量化指标的参考。

总之,我国的环境标准体系应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应适应我国“入世”后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现行的环境标准体系有许多弊端,因此我们应认真研究环境标准体系,调整体系,化弊为利,利用环境标准体系建立我国的绿色保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