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9月,我市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2000年3月对《条例》进行了修改。《条例》作为我市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规,在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环境保护理念、环境管理体制、环境管理手段等方面发生了较大变化,《条例》的规定与新形势下的实践要求差距日益明显,难以充分发挥特区环境保护基本法规的前瞻性和综合性的指导作用。因此,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涉及公众环境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听取公众意见
环境保护工作事关千家万户、事关民生福祉,公众对重大环保工作应当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立公众参与的原则,以专章规定了环境民主的内容,是新法规的特色之一。
新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参与环境决策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决策部门应当对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予以研究,并及时反馈。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编制规划、制定政策和审批建设项目等与公众环境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公开听取公众的意见。听证会的结果应当公布,并作为决策的参考。
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申请获取相关的环境信息。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答复。
新条例还规定,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以及排污者的环境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对不依法履行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有权举报或者投诉。
创设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政策环评是对拟制订公共政策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政策要求,是否会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作出评价的制度,属于战略环评的一种。据介绍,目前美国、欧盟、俄罗斯和我国台湾地区等都建立了战略环评制度,而《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只对规划环评作了规定,未对政策环评制度作出明确规定,考虑到公共政策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特区立法“先行先试”要求,新法规创设了政策环评制度。
新条例规定,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起草单位在起草时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形成政策环境影响评价说明书。政策环境影响评价说明书和审查小组的书面审查意见应当作为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据。对应当报送而未报送政策环境影响评价说明书及其书面审查意见的政策,不予审议、审查。
实行行政首长环保实绩考核制度
政府履行环境责任的实效与环境质量直接相关,新条例在整合现有制度基础上,新增了行政首长环保实绩考核制度,规定:市政府对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区政府对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环保实绩实施年度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被考核人任职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新条例还规定,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任务分解方案完成相关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并定期向本级环保部门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市、区环保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和通报有关部门的任务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