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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境科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深圳市环境科学学会(Shenzhen Environmental Science Society), 缩写为SESS。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我市环境科技工作者、环境工程技术人员、环境教育工作者以及从事环境保护事业或与环境学术性、公益性群众团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拥护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广大环保工作者,繁荣深圳市环境科学技术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和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挂靠单位为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所,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上述部门的业务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事机构设在广东省深圳市红桂路红桂一街50号大院3栋,邮编5180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市内外和港澳地区科技学术和情报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提高科学水平,发展同港澳地区环境团体和环境工作者的友好交流。
      (二)在环境发展战略宏观规划和科技政策等方面为政府企事业单位提供决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三)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和交流,进行论文征集评审,并编辑出版论文集,促进学科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渗透,提高我市环保学术水平;
  (四)开展继续教育,推动知识更新,组织和举办各类培训和讲座;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和环境生态考察,为环境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
  (五)承担政府委托或转移给本学会有关环境方面的工作职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科研课题的管理。
      (六)开展科技咨询与技术服务及科研成果鉴定等项工作。
      (七)普及环境科学知识,推广先进环境技术,开展青少年环境科学教育活动,致力于提高公众环境意识;
      (八)编辑出版环境书刊和科普读物。
  (九)反映广大环境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表扬奖励优秀环境科技工作者,举荐人才。
     (十)利用本会网站为环境科技工作者提供环境信息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荣誉会员三类。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团体会员
凡支持环境保护工作,热心环境保护事业,承认本学会章程,愿意参与学会活动、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教学、设计、行政、企事业单位,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在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上取得显著成绩并愿意参与学会的领导与决策工作的团体会员,可以申请作为理事单位。
本会理事会成员单位为团体会员单位。其单位员工符合个人会员条件的自然成为个人会员。
  (二)个人会员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1、本科以上文凭(大专毕业从事环保工作五年以上),具有各种相关技术职称或学位,从事环保工作或其他专业的科技人员。
  2、热爱环保事业、热心环保工作、积极参加并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环保工作人员及各方面人士。
  (三)荣誉会员
  对本专业学科和学会有重要贡献,获得国家、省、市有关科技带头人称号的会员,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学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本人填写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学会个人会员,发给个人会员证。
  (二)团体会员:单位填写团体会员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学会团体会员,发给团体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会反映国际国内学术进展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交流及科普活动。
      (七)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本会提示仍不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理事会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理事会成员的组成原则:理事会成员在本专业或本业    务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应为专家学者、一线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热心并有精力参加本会实际工作。同时能较好地体现新老交替与合作原则。
      (二)理事会的产生:由上一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根据理事会组成原则提出换届方案,由有关单位和理事充分酝酿、民主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三)届中理事会成员的更换:理事所在单位即为理事单位。理事会成员的更换由理事所在单位提出更换要求,并征得本人同意或本人提出要求,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所在单位即为常务理事单位。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推选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学会负责人:学会负责人主要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环保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会的工作全面负责;
  (二)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指定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负责本会工作报告和重大活动计划的审查工作。
      (六)本会设立名誉会长:学会将邀请有关领导和专家担任学会的名誉会长,以便加强对学会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名誉会长由常务理事会提名决定后聘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加强会员的联络和服务工作;
 
办事机构
      第三十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根据本章程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专职副秘书长1~2人,协助秘书长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办事机构有若干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组成,根据需要下设若干部门。
      第三十三条 本会办事机构在行政上受挂靠单位领导和管理,挂靠单位应对学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等各方面的支持。
 
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根据学科分类和实际工作需要,学会将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各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名称、组成原则和业务范围等,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常务理事单位会费5000元/年起,理事单位会费3000元/年起,团体会员单位2000元/年起,个人会员50元/年起,均不设上限。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二○○七年八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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