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热点 |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这些要点你一定要知道→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针对当前升学就业、财产分配、人身权利等领域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作出了积极回应。

完善促进男女平等顶层设计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为此,本法制定了多种措施加以保障——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建立健全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制度、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明确国务院制定和组织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介绍,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仅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还在各章中不断丰富完善妇女权益保障的具体制度规定,确保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确保广大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平等获得发展机遇、平等享有发展成果。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表示,这些规定包含了推进性别平等理念、消除实际存在的性别歧视两类目标任务,特别是明确了性别歧视的基本判断标准,将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就业性别歧视的情形作出禁止性规定,明确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本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招聘、录取、晋职、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郭林茂介绍,新修订的这部法律着力研究解决就业性别歧视等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痛点、难点问题,积极应对生育政策调整带来的挑战,为妇女更好兼顾生育与事业提供支持。
蒋月建议,加大劳动监察等执法力度,畅通投诉渠道,进一步提高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成本。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征地拆迁不给妇女分补偿款、嫁出去的女儿不能继承家中财产……针对这些现实中的问题,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中华女子学院教授李明舜表示,法律修订后增加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的规定,特别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保护措施,回应了妇女权益保护中的“老大难”问题,将有力保障农村妇女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
妇女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要求用人单位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
针对拐卖、绑架等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的职责作出相应规定。违反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建立健全生育相关的保障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多项措施,鼓励家庭友好型社会的形成。
比如,规定国家实行婚前、孕前、孕产期和产后保健制度,逐步建立妇女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国家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婴幼儿托育服务等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等。

01
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02
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03
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04
规定男女平等评估机制、妇女发展状况和权益保障统计调查制度。
05
明确国家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06
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长。
07
将第六章“人身权利”前移作为第三章,并将章名修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突出人身和人格权益的重要地位。
08
强调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09
强调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有关医疗活动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10
在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的基础上,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报告和解救、安置、救助、关爱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等职责。
11
在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预防和处置性骚扰制度机制。
12
规定住宿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13
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
14
加强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15
规定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心理健康服务支持以及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设立妇幼保健机构,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健康检查,合理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设施。
16
规定国家健全终身学习体系,为妇女终身学习创造条件。
17
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18
规定用人单位女职工权益保障相关责任,明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包含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
19
完善生育保障,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明确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障义务,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等。
20
规定加强对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
21
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不动产登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等方面的权利。
22
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
23
规定国家鼓励婚前体检,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24
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要求记载其姓名等权利。
25
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共同财产查询、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等制度。
26
规定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可以督促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
27
规定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
28
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进行指导监督。
29
规定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制度。
30
就违反有关报告义务、预防和制止性骚扰义务、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等义务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