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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评价|深圳市环境科学学会环境保护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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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境科学学会

环境保护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环境科学学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工作管理,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估环境保护技术,促进高、新环境保护技术的推广应用,结合学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技术成果鉴定 (以下简称鉴定 )是指深圳市环境科学学会(学会)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组织并依靠同行专家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鉴定,得出科学结论的活动。

第三条 鉴定工作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确保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鉴定范围包括用于环境污染防治和保护生态环境具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 (包括环境保护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

科技成果鉴定不包含成果归属、完成者排序和成果的货币价值等非技术内容。


第二章 申请鉴定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鉴定的技术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鉴定的技术成果技术产权明确,成果权属无争议,完成单位和人员名次排列无异议;

(二)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及技术发展方向,应用前景好;

(三)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四)在同类技术中具有一定的先进性,经实践证明可以推广应用,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

(五)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科技成果鉴定要求

第六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予组织成果鉴定:

(一)已由其他鉴定机构完成鉴定重新更改成果名称的;

(二)知识产权不明晰的;

(三)主要完成单位或人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机构审查确认的。

第七条 特殊情况的鉴定: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指自然科学中纯理论性的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

但是,对于可以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基础理论成果,当它的作用已表现在被该理论指导的应用技术成果上时,视同应用技术成果,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鉴定。

(二)整体技术已获得发明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但是,就整体技术而言,其局部技术已获得专利,但整体未获得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鉴定。


第三章 鉴定的程序

第八条 成果鉴定程序包括鉴定申请、形式审查、签订协议、组织鉴定、作出结论。

第九条 鉴定申请。申请方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符合鉴定条件的技术成果,向学会提出鉴定申请,并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附件一)。

申请方应提供以下鉴定材料,并保证资料真实、齐全;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拥有委托鉴定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或无知识产权纠纷的承诺和声明;

3、技术研发报告及技术介绍

4、执行标准

5、检测报告

6、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

7、用户应用证明

8、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形式审查。学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包括提交材料的内容完整性、基本格式要求等),通知申请方补充完善,并于七天内作出是否同意鉴定的决定。

第十一条 签订协议。双方签订《科技成果鉴定协议书》(附件二),申请方按协议书规定缴交鉴定费用。

第十二条 组织鉴定。申报材料通过初审后,双方协商确定召开鉴定会时间。学会组织鉴定工作,形成鉴定意见。

第十三条 作出结论。学会根据鉴定意见作出鉴定结论,编制鉴定证书。


第四章 鉴定的组织

第十四条 鉴定的形式

(一)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做出鉴定。需要采用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做出鉴定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的形式。

(二)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资料,对科技成果做出鉴定。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讨论、答辩,即可做出鉴定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

第十五条 鉴定委员会。由学会从专家库遴选出不少于五名(单数)同行专家组成。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敏锐的洞察力和较强的判断能力,熟悉被鉴定内容及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在该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权威;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科学技术事业,敢于承担责任;

(三)原则上应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

(四)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参加鉴定委员会。

第十六条 鉴定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一)应对科技成果的科技价值、技术水平、技术成熟性、经济合理性进行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审查评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鉴定意见。

(二)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力。有权要求成果完成者进行答辩、提供补充技术文件资料或重复试验。如上述要求不能满足者,鉴定委员会可在鉴定意见中注明。

(三)鉴定委员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负有保密义务。

(四)鉴定委员会委员应对鉴定结论负责并在鉴定证书上签字。如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应注明,也可拒绝签字。鉴定委员会主任如发现审查、鉴定意见分歧较大时,可以提出重新组织鉴定的意见。   

(五)会议鉴定的委员应当全程参加会议,一般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托代表的方式出席会议。

第十七条 鉴定意见必须由到会委员或出具函审意见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参加鉴定会的委员和出具函审意见的委员均不得少于五人。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申请方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召开专家鉴定会时,将完整的符合数量要求的整套材料提交会议;申请方应如实介绍有关技术情况并回答专家问询的问题。

第十九条 所有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的,将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窃取他人的科技成果,或者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整,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我会将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已经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收费标准按鉴定工作量由双方协商确定,在协议书中约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环境科学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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