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知行录 | 诚实守信是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案例
大连某建筑公司与某安装公司采购合同纠纷重审案
承办律师:默立贤、金亚飞
01
案情简介
大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建筑公司)与大连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安装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安装公司以其已经向建筑公司支付合同款项,建筑公司未发货为由,将建筑公司诉至人民法院。由于建筑公司的经营者缺乏法律意识,并未保留相关证据。一审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以建筑公司证据不足为由,判决安装公司胜诉。建筑公司不服,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一审法院部分事实未查清,将案件发回西岗区人民法院重审。发回重审后,安装公司在庭审中提交了另案的一份判决。承办律师发现另案的判决内容中涉及到本案的相关事实,遂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另案的卷宗。人民法院调取另案的卷宗后发现,在安装公司诉第三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案件中,安装公司承认建筑公司已经实际供货。
02
办案结果
案件发回重审后,法院驳回了安装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在法定期限内,安装公司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
03
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实践中,经常存在民事主体违背前述规定的情形。本案安装公司的行为就属于违背诚信的原则。律师代理当事人诉讼,应协助当事人全面收集证据,在诉讼中发现的可能与案件审理有关的事实要认真进行梳理甄别,去伪存真,全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